快5年了,徐先生為兒子購買的婚房,因賣家反悔拒收房款,遲遲無法過戶入住。近日,朝陽法院執行局工作人員赴涉案房屋采取強制騰退措施。因賣房人王女士拒不履行生效判決,并與其共同居住人范先生妨礙法院執行公務,法官當場對二人處以司法拘留十五日處罰,將二人送往拘留所后,騰房工作得以順利進行。
2016年1月,徐先生購買了王女士位于朝陽區靜安里的一套房屋給兒子當婚房。當時,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房屋建筑面積74.36平方米,總價款325萬元。合同簽訂當日,徐先生支付了10萬元定金,可在去辦理房屋解抵押手續的路上,王女士突然反悔,拒絕配合辦理后續手續。
王女士對此予以否認,表示當時十分疲憊,是在房產中介業務員的誘導下簽字的。王女士提出反訴,但因未按時交訴訟費,法院對反訴不予處理。
朝陽法院判決:王女士違約在先,應繼續履行合同,接收房款,交付房屋并辦理過戶手續。王女士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三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王女士依舊拒絕騰房,拒不配合法院執行工作。今年9月2日,法官再次到涉案房屋敦促王女士履行騰退義務,并告知,如其拒絕騰退房屋,法院將依法強制騰退。
近日,法院工作人員赴涉案房屋采取強制騰退措施。范先生態度囂張,王女士也推搡執行人員。法官多次勸阻無效后安排法警將兩人控制。因拒不配合騰退房屋,法官當場對兩人宣布拘留并送往拘留所。當天,房屋最終騰空并交付徐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