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傳一段“安徽一中學生被掌摑64次后暈厥”視頻引發關注。1月22日,安徽省明光市委宣傳部發布通報稱,目前涉事學校校長已免職,責任教師已停課,教體局已安排心理輔導教師對涉事學生進行心理疏導。
網傳“安徽一中學生被掌摑64次后暈厥”視頻截圖(圖片來自視頻截圖)
當地教體局開展全市排查
在視頻里,一名女生在廁所內不斷“求饒”,但仍被另兩名女生揪住頭發掌摑和抽打,期間夾雜著持續性的辱罵。數分鐘的視頻內,受害女生遭到不斷打罵,最終暈厥在地。
針對此事,安徽省明光市委宣傳部官方微博于1月22日晚發布通報,經調查,視頻中的人員均未成年,公安機關已根據相關法律依法依規作出處理;明光市教體局已對涉事學校校長免職,對責任教師停課,并安排心理輔導教師對涉事學生進行心理疏導。下一步,明光市教體局將根據調查情況對學校相關責任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同時對全市所有學校全面排查,堅決杜絕類似情況發生。
“校園暴力”法律責任該如何界定?
該事件在網絡引發熱議,有網友表示,“不能因為是未成年,就能逃避責任,做了壞事就要付出代價。”也有網友表示,“請一定嚴懲打人者!”
“校園暴力”該如何“嚴懲”?法律責任又該如何界定?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寶蓮對央廣網記者表示,遭遇校園暴力的受害人,傷情經過鑒定機構司法鑒定,達不到故意傷害罪刑事立案標準的,公安機關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侵權人進行行政處罰。
對于能不能追究校園暴力侵權人的刑事責任,需要受害人傷情鑒定結論達到刑事立案標準,也需要侵權人滿足刑事責任年齡。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對八種暴力犯罪應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檢核準追訴,應當負刑事責任;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與此同時,李寶蓮稱,受害人因校園暴力受到人身損害,無論侵權人是承擔行政責任還是刑事責任,都免除不了民事侵權責任的賠償,受害人可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等相關法律規定,向侵權人及其監護人主張民事賠償。
另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受害人在學校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可以要求學校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教育部將從法律層面建立校園欺凌防控機制
近年來,一些校園欺凌事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記者梳理公開信息發現,2021年1月初,河北張家口蔚縣某校園內發生校園暴力事件,三女生逼迫下鋪的同學抽電子煙,遭到拒絕后掌摑下鋪女生30余次。
2020年5月,南通市小海中學初三學生15歲的盛某與14歲同學范某發生矛盾,后被范某伙同社會人員蔡某在校外毆打致死。
針對此類問題,2021年1月19日,教育部發布《關于政協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第3423號(教育類360號)提案答復的函》(以下簡稱《答復函》),對《關于大力防治校園霸凌及學生欺凌的提案》進行了答復。記者從教育部官網的《答復函》中了解到,教育部將積極配合全國人大開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訂工作,推動從法律層面建立校園欺凌防控機制。目前,學生欺凌防治相關內容已納入這兩部法律修訂草案之中。
專家:需形成完整的干預管理制度
針對“校園欺凌”問題,西南大學教育學部教授王牧華24日告訴央廣網記者,學校欺凌問題的廣泛性和嚴重性已經引起教育領域和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學校欺凌問題高發于小學階段,并且以身體欺凌的類型最為常見。由于學校欺凌行為發生的隱蔽性、成因的復雜性,以及干預過程未能全面做到環環相扣、干預各方未能完全緊密配合等,學校欺凌仍然時有發生且性質愈加惡劣。面對未成年人階段的學校欺凌問題,尤其需要審慎把握和對待。”
王牧華表示,學校文化對校園欺凌行為的發生有著根本性的影響,學校的管理能力和水平至關重要。因此需要建立“零容忍”的學校管理文化,形成一整套完整的干預管理制度。其中就包括最早期的預警,鼓勵周圍的學生向教師和管理人員及時報告,到事件發生時的恰當處理,以及事后對欺負者和受欺負者雙方進行心理干預等。
“良好的師生關系是預防學校欺凌行為的關鍵。”王牧華表示,為此需要塑造追求卓越的教師文化,加強教師的示范引領作用,開展教師培訓項目。
“非常重要的是,親密的同伴關系是減少學校欺凌行為的支點。”王牧華談到,營造健康向上的班級環境是有效干預的重點。比如,在教師指導下開展豐富的班級活動、制定明確的反欺凌班規、關注學生之間的個體差異、重視其心理健康,從而引導學生樹立健全的人格。
“另外,還可以通過家校合作的方式共同預防和干預,借助教師的中介溝通作用,實現家校對話協商,為學生身心健康發展共建優質的教育生態環境。”王牧華說。